《運動防護師法》草案爭議

最近鬧得滿城風雨的《運動防護師法》草案,網路上的反應比我想像中還激烈。

這是一份希望透過國家制度,建立運動防護人員專業認證、執業規範與社會定位的法案。

因為過去台灣運動防護員(師)的資格認證,主要由專業協會辦理。雖然對應考者的學程與訓練內容已有一定標準,但始終未納入國家專技考試制度,因此在法律定位、執業規範與社會認知上,相較其他醫事專業仍顯得較為模糊。

其實,健身教練與體能訓練產業也面臨類似的問題。由於缺乏統一的國家標準與制度規範,任何人幾乎都能踏入這個行業,導致市場素質參差不齊。

我認為,當一個行業擁有國家公定的考試標準,並受到法律制度規範時,某種程度上就像建立起一道護城河,除了能提高整體專業門檻,也能讓從業人員獲得更多保障。

而這樣的聲音與需求,似乎在運動防護員的圈子內早已存在許久。

可惜這次提出的草案內容似乎無法讓所有人滿意,也讓人發現要確立運動防護員(師)的職責內容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這次主要的爭議點在於第十條,

第十條 運動防護師業務如下:

一、運動傷害預防:

(一)運動前體能檢測,判斷從事運動者之身體狀態。 (二)參與、調整及督導從事運動者之體能訓練及計畫。 (三)檢視運動環境狀態,並提供運動安全建議。 (四)定期檢查運動器具、設備及場地之安全。 (五)協助評估護具之使用及維護。 (六)施予貼紮或包紮。 (七)提供運動傷害預防資訊。 (八)熱身、整理操、伸展指導。

二、健康管理:

(一)建立、管理及維護運動防護紀錄。 (二)管理運動場地、設備之安全。 (三)運動傷害預防與緊急處理之指導。 (四)擬訂運動場所之緊急事故管理及工作計畫。

三、辨別、評估運動傷害及緊急處理:

(一)評估傷害與身體不適之機轉及程度。 (二)評估受傷範圍及狀況。 (三)施用適當急救,提供緊急救護處理。 (四)協助送醫。

四、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復健:

(一)依照醫師指示,調整並協助復健。 (二)傷後體能調整與功能訓練之規劃與執行。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業務。

我認為以上內容並未誇大運動防護員(師)的實際工作內容,過去以來他們一直都是這樣包山包海,照護選手的大小事,往返於醫療與訓練間。

只是為了要保障運動防護員(師),草案中擬定了”第二十七條.未取得運動防護師資格而執行運動防護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這句話可以說徹底刺激到了所有利害關係人,立即引來軒然大波。

有些物理治療師主張防護員(師)非醫療人員,憑什麼可以按照醫師指示指導「復健」?且若按照這份法條,未來運動防護員(師)來會比物理治療師更容易設置復健場所,因為物理治療師受限於《物理治療師法》及《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有更嚴苛的執業環境標準。如此,運動防護師直接把物理治療師取代掉不是不可能。

有些健身教練則主張,如果必須要取得運動防護員(師)的證照才能指導運動訓練,那我以後的工作飯碗在哪裡?那學校老師、團體課老師、球隊教練,這些是不是也都需要去考取防護員的證照才能開始教學?而考照的其中一項資格是需具備相關學歷(體育、運動醫學、保健相關科系)、完成教育部體育署認可之運動防護學分課程,這沒有花個三五半載是沒辦法完成的。


我個人對於這份法條的草案抱持中立意見,一方面希望運動防護員(師)得到更多保證,但一方面又認為現有的草案有乘人之便的嫌疑。

我比較無法認同的是網路上出現貶低運動防護員(師)的言論與煽動性說法,讓討論串開始往職業與學歷之間的對立前進。

有些教練開始嘲諷這張台灣的證照居然勝過自己國際認證的教練證照;有些治療師認為運動防護員(師)的考照過程簡單,且沒有經歷過醫院實習的洗禮,若列為醫療人員勢必影響到病人的權利。

就我自己身為體能教練的的經驗,我認為在實務上運動防護員(師)能夠提供給我的幫助遠大於物理治療師。雖然物理治療師的養成中,也需要學習運動處方與各類運動傷害後的回場計畫,但運動防護員(師) 所提供給我的經驗與準則,通常都比較新且豐富。而且因為運動防護員更貼近第一線訓練現場,很多語言與思維模式也跟教練比較接近。

但我也呼籲運動防護員(師) ,受法律保護不見得永遠都是好事。很多時候,當一個工作開始被高度法制化,反而會變得綁手綁腳。

看看現在某些治療師的處境,其實就知道了。一旦制度建立,上位者如果有任何「特殊考量」,現在也有了合理的方式,透過公權力去限制你。

法律是一把雙面刃。它可以保護你,也可以束縛你。


2026年5月29日(五)14:00-16:30於立法院群賢樓一樓將舉辦「備戰2028洛杉磯及2032布里斯本奧運,建立我國運動傷害防護師國家考試制度」公聽會。或許真正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現場聽聽看他們的說法。

比起網路上的情緒與對立,我更希望看到的是不同專業之間,如何找到合作,而不是互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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